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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规序号:559 法规字号:新国税办〔2011〕559号
法律救济: 机关代字:新国税办
发文机关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七位机关代码:新疆国家税务局
征收管理:税款征收 法律级次:规范性文件
税收优惠:其他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:企业
发文日期:2011-12-31 00:00:00  
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的通知
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,各地、州、市国家税务局:
    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118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

  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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